3月4日,北京證券交易所消息顯示,為規(guī)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相關信息披露、股票停復牌、終止上市等行為,北京證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xù)監(jiān)管指引第7號——轉板》(以下簡稱《指引》)?,F(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籌劃轉板相關事宜,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在相關信息披露前,不得買賣公司證券,不得泄露內幕信息,不得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
上市公司申請轉板的,應當按照《指引》及北交所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依法依規(guī)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轉板相關信息,但應當基于客觀事實,不得與依法依規(guī)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內容中說明已實際開展的相關工作具體情況,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保薦機構應審慎評估披露此類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督促上市公司規(guī)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另外,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擬申請轉板相關信息至提交轉板申請期間,應當每十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進展公告,相關事項取得重要進展或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指引》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公司擬申請轉板相關事宜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公司擬申請轉板相關事宜作出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轉板板塊;轉板的證券種類和數(shù)量;以獲得轉板同意為生效條件的股票終止上市事項;決議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轉板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根據《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深交所同意公司轉板相關文書后,應當根據本所股票終止上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股票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股票停復牌有關規(guī)定,申請股票于收到上交所、深交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核相關文書的次兩個交易日復牌,并披露相關公告。
來源:證券日報